一、 仲裁交费
案件当事人收到本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后,通过汇款方式缴纳仲裁费用,汇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大连仲裁委员会
账号:810021000000635
开户行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注意事项:汇款时请在备注中务必注明本案案号(即交费通知书上的案号)
二、 发票开具
1、可开具发票的种类(2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版。
2、发票名头:按照税务局对于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即: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一致,发票抬头按照案件当事人名称开具。
3、开具时间:案件结案后开具发票。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后需要缴费凭证,财务室可以开具“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4、具体流程及发票领取:待当事人收到案件退费后(如有撤案、调解等情况产生退费的)发送《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请电子版填写)及《银行汇款凭证》至财务邮箱864627840@qq.com,增值税电子发票通过当事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送达。
附件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
点击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下载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