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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交费及发票开具说明(试行)
2021.08.19

一、 仲裁交费

案件当事人收到本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后,通过汇款方式缴纳仲裁费用,汇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大连仲裁委员会

账号:810021000000635

开户行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注意事项汇款时请在备注中务必注明本案案号(即交费通知书上的案号)

二、 发票开具

1、可开具发票的种类(2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版。

2、发票名头:按照税务局对于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即: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一致,发票抬头按照案件当事人名称开具。

3、开具时间:案件结案后开具发票。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后需要缴费凭证,财务室可以开具“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4、具体流程及发票领取:待当事人收到案件退费后(如有撤案、调解等情况产生退费的)发送《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请电子版填写)及《银行汇款凭证》至财务邮箱864627840@qq.com,增值税电子发票通过当事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送达。


附件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

点击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下载附件一

增值税发票确认单_A1D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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