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大连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规范机构运作,提高仲裁公信力,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民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在其组建的大连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职责,按照本办法和大连国际仲裁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依法登记,同时使用大连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第三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是为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大连国际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四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支持大连国际仲裁院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证。
第五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建立开放的对外合作机制,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为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具有高度公信力和竞争力的仲裁服务。大连国际仲裁院的建设目标是打造面向东北亚的国际仲裁中心。
第六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可以与境内仲裁机构、相关行业和组织开展交流和合作,联合、整合资源,打造区域性仲裁中心,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第七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围绕大连发展战略,成立分会(中心),以及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成立港航、物流、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仲裁院,为相关领域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第八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发挥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斡旋、评估、谈判、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大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一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可以为境外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在境内开展仲裁活动提供辅助服务并收取费用,但不得违反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专职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3人和理事7至11人组成。
理事由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可以吸纳境外专业人士。理事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理事按照章程产生,不由党政机关委任,不得由公务员担任或者兼任。已由公务员担任或者兼任理事(原委员)的,应在5年内全部退出。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应当依法换届,每届组成人员更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理事会履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等基本规则;
(二)审定和修改仲裁规则等争议解决规则;
(三)审定和修改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仲裁员报酬标准、仲裁费收费办法、仲裁员守则;
(四)审定大连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聘用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则;
(五)提名新一届或者增补理事会成员人选;
(六)决定大连国际仲裁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与解聘;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撤销及组成人员;
(八)决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九)决定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解聘和纪律处分;
(十)审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十一)审定大连国际仲裁院院长、副院长绩效考核报告;
(十二)审定大连国际仲裁院发展规划、计划;
(十三)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四)制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十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提名大连国际仲裁院院长人选;
(五)章程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3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修订章程的,须经全体理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负责大连国际仲裁院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院长为大连国际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大连国际仲裁院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院长为理事会成员;副院长由院长提名,院长和副院长提名后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聘任,聘任结果报大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负责大连国际仲裁院的日常行政管理;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聘任、解聘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争议解决规则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至5人组成。监事由熟悉法律、财务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
监事按照章程产生,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应当依法换届,每届组成人员更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理事会履行职责及重大决定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对大连国际仲裁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全体会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大连国际仲裁院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审计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薪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仲裁员或者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及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立规划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对大连国际仲裁院的发展规划和规则的修订进行不定期评估,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立账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对审计事务所的聘请、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的报酬制度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对仲裁员的聘任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向委员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外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的资产和经费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在其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大连国际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争议解决的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
(四)与争议解决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依法接受司法监督。
第三十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对涉及社会稳定、群体性纠纷的仲裁案件,应当及时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通报信息,协同做好风险排查、纠纷调处、维稳防控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
(二)接受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大连国际仲裁院;
(三)挪用大连国际仲裁院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大连国际仲裁院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四)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
(五)违规分配大连国际仲裁院的资产;
(六)将大连国际仲裁院的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
(七)其他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
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上述行为,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账务管理体制。
大连国际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收费;
(三)开展仲裁相关活动及其他服务的收费;
(四)政府购买服务;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大连国际仲裁院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仲裁员报酬、奖励;
(二)仲裁案件专家咨询费用;
(三)仲裁员、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费用;
(四)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补贴、奖金、奖励;
(五)仲裁宣传推行、仲裁专项课题费用;
(六)日常办公费用;
(七)固定资产购置、维护费用;
(八)第三方购买服务费用;
(九)慈善、公益、捐赠费用;
(十)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保障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根据需要聘用境内外的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第三十五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制定合理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惩戒方案,建立并完善报酬、薪酬评估机制。
大连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制度。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将仲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大连国际仲裁院发展互联网仲裁的模式机制与技术创新,鼓励互联网仲裁联盟不断提升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推进大连互联网仲裁事业。支持大连国际仲裁院参与本市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大连仲裁的国际知名度。
第三十八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仲裁办公场所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把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大数据运用等方面实现有效对接,整合互联网法律服务资源。
第四十一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四十二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建立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保障和提高办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执行及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提高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第四十三条 大连国际仲裁院应当加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以及大连海事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促进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的良性互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大连国际仲裁院和仲裁行业组织、法学会等相关学术研究部门建立理论研究与实务研讨机制,在高等院校建立仲裁科研基地、教学实习基地,深入开展仲裁理论研究和进行仲裁实践。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仲裁专业和商事仲裁课程,培养仲裁后备人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