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杜江波先生,现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能源与矿业仲裁院专业委员会成员。以下为其于2024年9月28日在大连举办的“双碳目标下涉碳争议非诉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内容,全文整理如下:
前言:
常言道,股市是经济活跃程度的晴雨表。换个角度,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又何尝不是经济活跃程度的晴雨表。切换视角,以分析当前的能源经济的发展趋势为切入,有助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跳出仲裁看经济;同时通过对能源领域争议特点的分析,也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者跳出经济看仲裁。
一、传统能源仍然是全球能源供应和保障的基本盘,合同和债权争议仍然是传统能源争议的基本面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的不断推进,特别是COP26、COP27、COP28,世界各国都在加速推进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型和结构调整,但煤炭、石油、天然气三大能源在未来20—30年仍然是人类社会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基石;作为清洁能源,天然气将快速超越煤炭和石油成为一次性能源中的第一大化石能源。另一重大趋势是,西欧、北欧部分国家在上个世纪已经实现碳达峰,现在非化石能源迅猛发展已经成为荷兰、挪威、瑞典等国家的第一大能源来源。在今年的8月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要提高到25%。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范围内能源格局将从煤炭、石油、天然气三足鼎立,转变为天然气、煤炭、石油和非化石能源四分天下的格局。正是因为传统能源仍然发挥着基石性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美国、俄罗斯、沙特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油气生产国家,这三个国家每天的石油、天然气的产量超过1000万桶,发挥着巨大的经济、金融和政治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曾经是世界最大油气消费国,凭借20多年来的页岩油气革命,一举成为世界最大油气生产国之一,生产的油气不仅能满足国内消费,而且成为油气净出口国,摆脱了对中东油气的依赖,强大的能源保供能力为维护其世界霸主地位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自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2022年俄乌冲突以来,虽然欧盟及其伙伴国对俄罗斯原油出口和销售实施不得高于60美元/桶的限价措施,但俄罗斯仍保持世界油气生产大国地位,抗拒着来自美国、欧盟、北约的极限制裁。沙特作为传统的油气生产大国,凭着丰富的油气收益,制定了沙特2030愿景加速向现代化完整的工业体系的转型。正是因为传统能源在世界范围仍将是现在和未来几十年人类能源供应的主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炼制、管输、航运及相关的大型成套设备制造、大型建设工程、海洋石油工程、长距离油气管线建设、远洋油轮和LNG船舶建造等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仍将发展。反映在传统能源领域的投资、融资、合作、并购等交易仍将活跃,这些交易的合同金额大、期限长、法律关系复杂。传统能源领域合同产生的争议纠纷,数量虽然不多,但单笔金额巨大。而且传统能源领域的涉外争议,大多数会选择以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
二、新能源正以人们想象不到的速度加速向社会经济渗透,与新能源相关联的争议呈多发、散发的趋势
至2023年,我国制造业已经连续14年规模超过世界的30%;500多个工业品种中的40%以上的产能和产量在中国,这一数据位居世界第一;联合国公布的工业大类41个、中类207个、小类666个我国已全部拥有;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全产业链条的工业体系国家和世界工厂。与此同时,我国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国家。随着COP28达成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共识,国际能源署也提出了2050净零排放的愿景。我们国家也提出要自主实现“3060”双碳目标,为此我们提出力争2060年前,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因此我国的风、光、氢、水电、地热、核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在能源供给中的数量和结构在不断增加和优化,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速度规模,我国在新能源领域都是全球领先。这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而实施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破解能源资源“卡脖子”、保障能源安全而采取的战略选择。富煤、贫油、少气是我国能源的资源禀赋。虽然通过“增储上产七年计划”,近几年来我国原油产量突破了2亿吨/年、天然气突破了2300亿方米/年,但是能源供应和结构仍存在短板,原油对外依存度仍然超过7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超过40%。从能源通道来看,我们仍然存在供应链上的安全问题,无论是来自英国北海地区还是来自俄罗斯出产运输的原油,都要通过地中海、马六甲海峡,我们来自非洲、巴西的原油都要通过这些世界上的一些战略要道,所以说能源安全受到严重的制约。同时随着美元利率和汇率的变化,极大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原油按每年进口5亿吨计算,油价上涨或降低1美元/桶,将影响采购金额35亿-40亿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上涨或者下降0.1元人民币,将影响采购金额300亿元人民币,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实现能源领域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2021年10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了中国石化的胜利油田,2023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石化的九江石化,提出“要把能源的饭碗、制造业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为此我们在加快传统能源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新能源的发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超过15亿千瓦,历史性超过火电;清洁能源发电量约3.8万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将近40%。虽然当前欧盟和美国不断地对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加增关税,但是仍然阻挡不住我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国、销售额和出口国。新能源汽车的渗透率从2021年的10%到今年8月份已经达到了50%,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60%,到2035年将达到90%。所谓的渗透力是指,每销售100辆汽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占比,今年8月份每销售的100辆汽车里面有50辆以上都是新能源汽车,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新能源的替代速度之快。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光伏发电组件也成为我们国家取代了洗衣机、电冰箱、空调“老三样”的“新三样”,成为我们国家的出口主力。目前全世界已经有2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完整的碳市场,反映出以新能源相关的所谓的绿色经济和碳经济的发展趋势。2022年欧盟的碳排放配额(ETS)交易已突破7514亿欧元,价格已达到85欧元/吨左右。欧盟碳边境税(CBAM)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过渡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要求进口商每季度提交进口商品CBAM报告,报告碳足迹情况。2026年1月1日后向欧盟出口的钢铁、铝、电力、水泥、化肥、氢商品要缴纳碳关税,执行欧盟碳排放配额(ETS)的价格。对我国而言,现在已经推出了碳排放配额(CEA)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这两套体系将成为我们过渡期的碳排放市场主力。2024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决定自“十五五”规划,即自2026年起,实施以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不再将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这也将给我们的绿色经济带来巨大的变化。随着新能源和绿色经济的发展,新能源的开发、制造、储存、配网、消纳各个领域的投资、合作、并购等交易将会日趋活跃,相关领域的争议及纠纷势必随之而来。由于新能源和绿色经济现阶段尚不具备传统能源的规模优势,新能源和绿色经济领域的争议也将呈现多点、散发的场景,争议类型多,案件多,但平均单笔标的额会小于传统能源领域的案件,所以我们要高度关注合同能源管理(EMC)、碳排放配额交易(CEA)、核证自愿减排交易(CCER)及相关联的新型争议及其仲裁解决方式。
三、能源领域争议的热点焦点及应当重点把握的问题
1.传统能源领域争议仍然集中在矿权交易(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和转让)、能源矿业资产和股权并购、大宗能源商品买卖和运输、能源建设工程及相关的筹融资、抵押担保等。就目前现状而言,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争议,在法律关系上仍是合同关系,即股权交易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贷款合同、金融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涉及到的趋势和焦点来看,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水、能源、交通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成成品油定价机制”。目前,在我国电力、成品油、天然气仍属于国家(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实施)指导价。对价格的理解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天然气价中的“门站价”和“基础门站价”不同理解,就会引发当事人歧义,诉诸仲裁。油气买卖合同中特有的“照付不议”(Take or Pay)条款,是合同履行中供货和收货数量、收付款、履行期最常见争议焦点。
2.在能源领域争议解决中,从实体法上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会越来越多被运用。传统能源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商业周期往往要10年、20年甚至更多年限,不管是建设、运营所需的投资融资合同,还是买卖、运输合同,都会签订和履行“长约”合同。以LNG长约合同为例,有10年、15年、20年期,目前已知最长的LNG买卖合同为我国某大型能源企业与中东天然气生产大国之间的长约合同,长达27年。国际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的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价格、利率、汇率的变化,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重大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减轻、免除己方的合同义务,或以此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抗辩。当事人在采取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方式上往往形成僵局,程序方面就要耗费数年或更长时间和大量费用。以LNG为例,现行正在履行的LNG买卖长约合同,多数是十多年前签订的。虽然合同中考虑了景气周期等因素,设置了价格公式(按一定斜率挂靠原油价格)和“价格复议”(Price Review)条款。但多数约定:如果价格复议达不成一致,仍按原合同履行;没有约定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专家裁决、调解、仲裁等方式的内容。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LNG长约合同因价格复议形成的争议,当事人在采取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方式上往往形成僵局,在程序方面就要耗费数年或更长的时间和大量的费用。近年来,第一轮国际采购高潮(2010年前后)签订的长约纷纷面临价格复议触发时点,此类争议和仲裁将会呈现多发态势。
3.新能源争议要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对争议形成和解决的关联关系。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新能源的发展都高度依赖政府政策的驱动和支持。欧洲部分国家出现因政府对新能源激励政策的变化(减少税收优惠和价格补贴)导致投资者依据政府激励政策实施的投资决策,在经济评价、投资回报上严重偏离投资初衷和可研批复,引发投资者与政府争议案件(ISDS)。我国新能源和绿色经济发展,政府政策驱动作用更为明显。地方政府为环保达标,加大清洁能源(天然气)和新能源(氢能)供应保障力度,建立政府基金、统筹地方国企参与新能源项目,或者直接对新能源(如氢能)实施财政补贴。随着经济速度放缓,地方财政压力加大,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也有所下降。基于地方政府各种政策支持、驱动的新能源项目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合作、运营及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等合同纠纷将会增加。
4.高度关注新能源和绿色经济领域因合规问题引发的合同争议。在碳交易领域,我国CEA运行只有两年多的时间,范围仅局限在国家重点控制的发电企业,其中又以国有发电企业和国有企业自备电厂为主体。2023年又有CCER的加入,但由于其尚处在初创阶段,CCER的披露、认证、评估、交易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为获取不当、非法利益,以不真实的碳足迹证明、核证自愿减排证明、已向项目所在国清缴完排放费用证明等“漂绿”方式进入欧盟市场,以获取欧盟CBAM豁免、补贴、变现,由此引发相关合同争议中的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引发欧盟对我国企业大范围的“漂绿”合规调查。因此新能源和绿色经济不合规问题引发的下游关联的合同争议,将成为新能源领域的争议的一个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