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大连国际仲裁院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现将我院内部人员担任本机构案件仲裁员的管理规范公告如下:
(1)大连国际仲裁院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非首席仲裁员;
(2)大连国际仲裁院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经本院院长审批后,可以担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3)大连国际仲裁院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经当事人共同选定,可以担任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本规范自即日起执行,适用于本院尚未成立或组成仲裁庭的全部案件。
特此通知。
大连国际仲裁院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