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交费
案件当事人收到本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后,通过汇款方式缴纳仲裁费用,汇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大连仲裁委员会
账号:810021000000635
开户行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注意事项:汇款时请在备注中务必注明本案案号(即交费通知书上的案号)
二、 发票开具
1、可开具发票的种类(3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和纸质版及专用发票纸质版。
2、发票名头:按照税务局对于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即: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一致,发票抬头按照案件当事人名称开具。
3、开具时间:案件结案后开具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无法退费的情况)。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后需要缴费凭证,财务室可以开具“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4、具体流程及发票领取:请当事人预开发票前发送《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电子版填写)及《银行汇款凭证》至财务邮箱864627840@qq.com,纸质发票在发送材料七个工作日后到506财务室领取仲裁费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当事人填写的邮箱发送邮件送达。
5、领取纸质发票需携带材料: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其他人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原件。
附件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
点击增值税发票确认单.xlsx下载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