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应当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选定的仲裁员与自己不能存在回避关系,即本委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回避情形,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本人及本委都可以对此提出回避;二是纠纷案由要与所选定仲裁员的专长结合起来,即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业务熟练;三是案件标的额的大小要与所选定的仲裁员结合起来,即考虑自己和对方的承受能力,避免选择境外或外埠仲裁员所带来的高成本、长时间的负面效应;四是在对选定的仲裁员没有更多了解时,可以咨询本委,或者您还可以委托本委主任为您指定一名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