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新冠疫情形势发展严峻复杂,省内部分市陆续报告了本土疫情。为科学、精确、有效防控疫情,把疫情风险降到最低,按照中央和辽宁省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辽宁省仲裁协会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有关事宜的提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院和当事人(代理人)、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共同努力。
为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连国际仲裁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仲裁案件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关于申请立案、提交证据事宜
1、建议当事人(代理人)优先选用邮寄方式,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因特殊原因必须现场立案、提交材料的,建议提前电话联系或发送邮件进行预约,错峰办理。现场立案当事人(代理人)须按照防疫要求,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进行体温测量,有外省、市行程的需按照防疫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全程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临时来访事宜
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临时来访,需按照疾控中心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并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必要时提供核酸证明,全程佩戴口罩,暂不接待红、黄码人员。
三、开庭事宜
当事人(代理人)确需到场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的,请按照大连市疫情防控要求,完成体温检测,必要时提供核酸证明,全程做好防护措施,配合我院工作人员的安排。
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请全程佩戴口罩。
四、特殊情况延期事宜
若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开庭或举证时,请及时通知办案秘书,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期开庭或举证。
以上是为应对疫情防控所做的临时调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感谢各位的理解与配合。由此带来任何不便,敬请谅解。
大连国际仲裁院祝各位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安康顺遂。阳春三月,让我们在井然有序的工作中,静待花开,迎大好春光。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