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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大连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
2022.03.16

近日,国内新冠疫情形势发展严峻复杂,省内部分市陆续报告了本土疫情。为科学、精确、有效防控疫情,把疫情风险降到最低,按照中央和辽宁省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辽宁省仲裁协会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有关事宜的提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院和当事人(代理人)、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共同努力。

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连国际仲裁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仲裁案件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关于申请立案、提交证据事宜

1、建议事人代理人优先选用邮寄方式,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未标题-2.jpg

    2、因特殊原因必须现场立案、提交材料的,建议提前电话联系或发送邮件进行预约错峰办理

场立案当事人代理人须按照防疫要求,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进行体温测量,有外省、市行程的需按照防疫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全程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临时来访事宜

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临时来访,需按照疾控中心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并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必要时提供核酸证明全程佩戴口罩,暂不接待红、黄码人员。

三、开庭事宜

当事人代理人确需到场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的,请按照大连市疫情防控要求,完成体温检测,必要时提供核酸证明,全程做好防护措施配合我院工作人员的安排。

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请全程佩戴口罩

特殊情况延期事宜

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开庭或举证时,请及时通知办案秘书,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期开庭或举证。

 

以上是为应对疫情防控所做的临时调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感谢各位的理解与配合。由此带来任何不便,敬请谅解。

大连国际仲裁院祝各位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安康顺遂。阳春三月,让我们在井然有序的工作中,静待花开,迎大好春光。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