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卓越教授、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马新彦教授应邀莅临大连仲裁周系列活动之大师讲堂,讲授“以物抵债案件裁判中的争议问题”。本次讲座由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石鲁夫主持,约200名听众现场感受大师风采,近五千人在线同步观看直播。
主持人: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石鲁夫
本次讲座,马新彦教授围绕“最高院司法解释解析”“实践中疑难、争议的问题”“法律适用的建议”三部分展开,通过条文研读,为大家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关于第二十七条,马新彦教授首先对“以物抵债”的概念、性质进行介绍,深入分析了为何第一款将以物抵债定性为诺成合同,并让大家清晰地理解了第三人以物抵债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债务加入、第三人物上担保,以及第三人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保证之间的区别。其次,马新彦教授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深度剖析,她认为,第二款“原债不消灭,但以新债为清偿原则”是一种折中处理,并就折中的意义、条文中所述“除外”内容、旧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讲解。对于第三款,马新彦教授解释了订立该款原因、调解书的性质、物权变动的方法,并对“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订立以物抵债协议”时的协议效力、权利人拒绝与协议履行后的后果进行了梳理;关于第二十八条,马新彦教授分析了司法解释以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后”为标准设置条款的缘由,并对第二款的效力、第三款的作用进行了说明。
对于“实践中疑难、争议的问题”,马新彦教授将司法解释尚未解决的内容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期后约定‘旧债消灭’的法效果”“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及当事人选择权”“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结合最高院裁判观点,以清晰、生动的语言与听众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心得。针对“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她强调,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要分析实际情况、发挥能动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才能作出公正的、有温度的裁决。
最后,马新彦教授针对以物抵债案件易产生虚假诉讼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规避虚假诉讼提出“处理措辞要严谨”的建议。
马新彦教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与会者呈现了一场精彩的法律盛宴。本场讲座对司法解释适用提出的宝贵思路,不仅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更激发了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思考与探索的热情,为处理物抵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借鉴。
讲座结束后,一场温馨的献花仪式拉开帷幕。大连国际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代表向马新彦教授献上鲜花并代表全体工作人员及听众向马新彦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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