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夏季达沃斯论坛在连举办第二天,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大国仲)组织召开“仲裁如何体现商事活动特点和规律”座谈会。来自北京、天津、广东、山东、辽宁等地的企业、律师、院校、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的21位嘉宾应邀参会。会议采取圆桌对话形式,嘉宾们围绕仲裁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违约金约定和调整、律师费和保全费的承担、行业惯例的适用、公司章程中仲裁条款的效力等多项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大国仲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致辞
2024.06.26
毕凤有院长在致辞中表示,仲裁应体现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避免类司法化现象。一直以来,大国仲致力于细分领域发展专业仲裁道路,也积极探索商事仲裁的特色。本次座谈会诚挚希望各位嘉宾畅所欲言,凝聚智慧共识,为大连仲裁打造区域仲裁高地建言献策。
交流环节
2024.06.26
刘军副院长以案例为引,从商事仲裁思维与民事诉讼思维可能存在的差异角度出发,介绍了本次座谈会研讨议题的设置背景和思路。
外地特邀嘉宾
(按姓氏拼音排序)
本地特邀嘉宾
(按姓氏拼音排序)
座谈交流环节,各位与会嘉宾就议题轮流发言,各抒己见。在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方面,与会嘉宾大都认同仲裁庭可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是否需要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判断的因素包括案件主体双方是否都是商事主体、违约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违约后实际损失状况等。但判断的基本原则仍是充分考虑商业逻辑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量避免突破合同约定。
关于律师费与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与会嘉宾以不同视角,围绕费用转付的合理性与限度,阐述了不同观点及考量的因素。实践中经常处于被申请人地位的建工领域企业代表对合同中未约定的律师费用转付持否定态度,原因在于建工领域的违约大部分涉及整个链条违约,仲裁支持律师费转付会导致建工企业额外支出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在司法中却无法得到保护。但与会的律师界、学术界仲裁员则普遍认为律师费和保全费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在合理限度内都应由违约方承担。
在行业惯例的适用问题上,与会嘉宾大都认可,惯例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仲裁中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充分考虑,但亦应关注地域司法环境和社会承受度,避免过度适用。
对于公司章程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与会嘉宾围绕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构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和约定,以及此类仲裁条款约束的主体等问题展开讨论。多数嘉宾倾向于认可此类仲裁条款成立,其中部分观点认为条款仅约束股东,部分观点认为其效力及于公司。
会上还就仲裁对司法解释的适用、仲裁的可预见性与透明度、仲裁权源与意思自治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此次会议所形成的共识和建议,为后续仲裁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大国仲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关切问题出台相关指引,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未来,大国仲将持续服务并推动市场主体形成成熟的商法思维与交易模式,将改革优势转化为仲裁市场化发展的动力,为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贡献仲裁的特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