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实行了仲裁案件审理的跟踪反馈制度,其中要求当事人对本案仲裁员和秘书进行评议和评价,当事人无论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出发,都有义务对仲裁员和秘书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反馈,因此,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可以填写《仲裁案件回访调查表》,对仲裁员和秘书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