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仲裁制度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仲裁”的方式来处理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家族内部的纠纷;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是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汉代的乡官,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
2. 旧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
1917年奉天总商会商事公断处规定一件▲
仲裁在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公断。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学者们认为形成于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所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这个阶段的商事公断更多的是调解,裁决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时再诉至法院解决。1930年之后,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法》,颁布于1933年10月15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仲裁的规定适用于解决劳动争议。
3.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套制度
1956年11月1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的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先后于1956年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9年设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仲裁规则。作为涉外仲裁部分,一直遵循着国际通行的民间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而我国国内仲裁的发展历程要复杂的多,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历经了五个发展阶段: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行政仲裁阶段,文革期间的仲裁停止期、两裁两审的恢复仲裁阶段、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确立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为标准的仲裁改革完善阶段。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我国仲裁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审或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确立我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解决纠纷原则。
4. 现阶段国内仲裁制度向国际化发展接轨
2021年3月28日,大连国际仲裁院揭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国内仲裁制度更加重视国际化发展方向,努力与世界接轨。一方面抓紧制定新法和修订原有法规。先后在2009年、201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其核心是逐步将国内仲裁制度与涉外仲裁制度进行统一化,缩小与国际仲裁的差距。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切实有效地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遵循有效监督原则,严格依照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依法执行仲裁司法报核制度,保证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在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促进仲裁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和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仲裁内容。与此同时,国内仲裁机构已纷纷进行机构改革,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接轨。
1、推荐的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业务咨询电话:0411-8368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