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君
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在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处为车牌号为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申请人甲公司司机在驾驶前述车辆过程中与骑行自行车的案外人发生剐蹭碾压,直接导致案外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甲公司到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处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申请人甲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18万元的交强险理赔款和200万元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款。然而,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虽然对支付18万元交强险理赔款没有异议,但是其认为事故发生时,由于申请人甲公司的事故车辆存在超载行为,而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对于超载行为应该扣除10%的赔偿责任,故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仅仅支付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款应当为180万元。由于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支付的赔付款相较于申请人甲公司主张的赔付款少20万元。故申请人甲公司到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乙保险公司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万元。
申请人本次投保的保单为电子保单,双方对如何投保交纳保费一事各执一词,申请人称将保费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后,收到了邮寄的保单;被申请人称是申请人自己操作的小程序,后被申请人邮寄的保单。双方对此均未能举证证明。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以车辆超载为由免赔20万元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推荐的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